計程車管理相關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僅針對計程車駕駛人、管理相關法條登載)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01年 05 月30日 修正)

第8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第21- 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第22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六、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第26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第36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第37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38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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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10年(2021)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前分區測驗考試日期/臨櫃報名:請至本大隊聯合服務中心現場辦理

台北市申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測驗及講習
臨櫃申辦應備證件:
1.報名:申請人應備申請書1份、身分證正本、職業駕駛執照正本、及最近3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2.審驗、異動:執業登記證正本、職業駕駛執照正本、身分證正本及行車執照(個人或合作社車行)或執業事實證明(普通車行)。
3.外縣市轉入:轉入申請書1份、職業駕駛執照正本、身分證正本、原執業登記證及最近3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4.換(補)發:申請書1份、職業駕駛執照正本、身分證正本、最近3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1張、行車執照(個人或合作社車行)或執業事實證明(普通車行)及報案證明。
申請方式
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預約
繳費方式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悠遊卡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請(通案性):3日
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綜合組
電話: 02-23752100轉1514
傳真: 02-23116412
地址: 10066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
備註:執業登記前測驗講習須親自到場。

 

線上報名: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測驗及講習」,請需要之民眾多加利用,本大隊將於3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通知申請人至本大隊聯合服務中心繳費與領取准考證。(很不方便算了*因為還是要去現場繳費)

台北考試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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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報考的意思)申請對象 計程車駕駛人/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167號 
承辦人員:陳思樺
聯絡電話:(02)22255999 # 4522
電子郵件:tcpgtaxi@ntpd.gov.tw
傳真號碼:(02)82281339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身分證。
二、職業駕照。
三、最近三個月內所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正面半身二吋照片三張。
申請方式 臨櫃
交付方式 自領,其他方式
車行或計程車合作社
處理期限
(日曆天) 1天
備  註 1.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相關收費基準如下:
2.執業測驗(含講習):新臺幣三百元;僅參加地理環境測驗者,新臺幣一百元。
3.在職講習者:新臺幣三百元。
4.新領、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副證: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5.週一至週五中午不打烊,並設置計程車辦證專用停車格位。
繳付與否: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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