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節 計程車客運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1 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三門以上轎式、旅行式或廂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顏色。
五、第 四 節 計程車客運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1 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三門以上轎式、旅行式或廂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車輛應由具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八、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時段,並經乘客同意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方得向乘客收取。
九、前款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以計費表計算收取者,應以符合附件一規定之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計算。但多元化計程車未裝設計費表者,應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告之通行費收取。
前項第二款規定所定計程車計費表之功能,應為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確認符合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如附件二),並依法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型式認證認可及檢定合格者;每車裝設一具為限,並應列印乘車證明供乘客收執。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時提供相關資訊:
(一)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車門數等。
(二)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乘車評價。
(三)預估行駛路線及應付車資。但以計費表計收車資者,應提供預估車資。
(四)前目應付車資於消費者確認後,因故需變更車資之收費規定。
二、網際網路平臺以圖文或語音方式,於乘客搭乘時提醒應繫安全帶。
三、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四、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五、保存各趟次車號、預約時間、上下車時間、行駛路線、行駛里程、應付車資、實收車資及通行費等營運資料至少二年,並配合公路主管機關提供查詢及下載之權限。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申請車輛免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裝設計程車計費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測試確認所提供應付車資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之運價範圍內,並將確認結果提報交通部認可。
二、車資報價發生系統異常之處理機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同意。
三、提供電子化乘車證明。
前項第三款電子化乘車證明,應記載下列項目:
一、車號。
二、上、下車時間及行駛時間。
三、行駛路線及里程。
四、車資金額。
五、服務消費者專線電話及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予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第 91-1 條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除應遵守法令規定,提供駕駛人服務外,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駕駛人之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
三、於汰換車輛時,向駕駛人收取費用。
四、強制代駕駛人購置營業車輛。
五、巧立名目向駕駛人收取不當費用。
前項契約書範本由各該地方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與計程車工會及駕駛人職業工會會同協商訂定,並參與契約簽訂之認證。
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事件,先由雙方公、工會會同社會公正人士調解;如調解不成,而經調解會議認定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情事者,得會銜函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無爭議事件,經營績效良好或有助公益者,由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報請表揚。
第 91-2 條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前項發放基準,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訂定並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計程車辦理汰舊換新時,得在第一項牌照發放基準下,由兩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報經兩地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跨越行政區過戶。
第 91-3 條
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設置輪椅區之車輛提供服務,應命其所屬駕駛人參加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亦同。
第 91-4 條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小客車租賃業者,以輔導清冊中之車輛為限,得於輔導期限內完成辦理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與前項參與經營之小客車租賃業,應就其權利義務事項簽訂書面契約,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
三、巧立名目向其收取不當費用。
第 92 條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且無第九十三條各款情事者為優良駕駛,得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一、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其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二、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其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但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三、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四、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計程車駕駛人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不受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前段規定之限制:
一、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資格條件,經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三、曾犯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
四、最近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第 93-1 條
(刪除)
第 94 條
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左列有效之證明文件: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購車證明或車輛讓渡書。
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證。
參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申領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同前項規定。
第 95 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車為限。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要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時,其受僱人之資格,必須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為限。
第二項、第三項申請輪替或臨時替代之駕駛人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營業。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規定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第 96 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但經核准歇業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五年內不得申辦。
第 96-1 條
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為加強計程車管理,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計程車諮詢委員會,就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管理事宜提供諮詢,其設置要點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 96-2 條
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共乘方式營業:
一、路線共乘:以行駛核定路線之方式,在核定路線上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
二、區域共乘:在核定區域內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
第 96-3 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公共運輸發展需要,規劃共乘之路線或區域,並公告運作方式,辦理計程車共乘營運。
第 96-4 條
計程車客運業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之營運,並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經公路主管機關審議核定;非經核准,不得營運。
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共乘路線。
二、最低共乘營業車輛數。
三、乘客需求估算。
四、上下客地點。
五、共乘費率及分攤原則。
六、營業時間。
七、招攬乘客後最長等候時間。
八、共乘營業車輛標示方式。
九、駕駛人遴選及管理機制。
十、乘客安全、服務品質保障及申訴處理機制。
計程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辦理共乘營運;如有變更,亦應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第 96-5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查或評選前二條申請資格,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前條第二項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書及三年以內之經營期限。
第 96-6 條
計程車共乘營業時,應將共乘車資價目表置於前座椅背明顯處。
前項車資價目表格式,由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第 96-7 條
計程車客運業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公路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公告。
第 96-8 條
計程車客運業未依第九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九十六條之六第一項辦理共乘,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 96-9 條
為維護計程車共乘營運秩序與旅客服務,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置計程車共乘招呼站及必要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輔助設施。
計程車共乘招呼站設置地點、共乘費率、營業時間、實施方式及日期,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96-10 條
計程車共乘營業起訖點分屬不同公路主管機關時,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會商另一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車輛應由具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八、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時段,並經乘客同意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方得向乘客收取。
九、前款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以計費表計算收取者,應以符合附件一規定之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計算。但多元化計程車未裝設計費表者,應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告之通行費收取。
前項第二款規定所定計程車計費表之功能,應為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確認符合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如附件二),並依法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型式認證認可及檢定合格者;每車裝設一具為限,並應列印乘車證明供乘客收執。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時提供相關資訊:
(一)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車門數等。
(二)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乘車評價。
(三)預估行駛路線及應付車資。但以計費表計收車資者,應提供預估車資。
(四)前目應付車資於消費者確認後,因故需變更車資之收費規定。
二、網際網路平臺以圖文或語音方式,於乘客搭乘時提醒應繫安全帶。
三、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四、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五、保存各趟次車號、預約時間、上下車時間、行駛路線、行駛里程、應付車資、實收車資及通行費等營運資料至少二年,並配合公路主管機關提供查詢及下載之權限。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申請車輛免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裝設計程車計費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測試確認所提供應付車資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之運價範圍內,並將確認結果提報交通部認可。
二、車資報價發生系統異常之處理機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同意。
三、提供電子化乘車證明。
前項第三款電子化乘車證明,應記載下列項目:
一、車號。
二、上、下車時間及行駛時間。
三、行駛路線及里程。
四、車資金額。
五、服務消費者專線電話及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予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第 91-1 條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除應遵守法令規定,提供駕駛人服務外,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駕駛人之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
三、於汰換車輛時,向駕駛人收取費用。
四、強制代駕駛人購置營業車輛。
五、巧立名目向駕駛人收取不當費用。
前項契約書範本由各該地方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與計程車工會及駕駛人職業工會會同協商訂定,並參與契約簽訂之認證。
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事件,先由雙方公、工會會同社會公正人士調解;如調解不成,而經調解會議認定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情事者,得會銜函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無爭議事件,經營績效良好或有助公益者,由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報請表揚。
第 91-2 條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前項發放基準,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訂定並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計程車辦理汰舊換新時,得在第一項牌照發放基準下,由兩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報經兩地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跨越行政區過戶。
第 91-3 條
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設置輪椅區之車輛提供服務,應命其所屬駕駛人參加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亦同。
第 91-4 條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小客車租賃業者,以輔導清冊中之車輛為限,得於輔導期限內完成辦理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與前項參與經營之小客車租賃業,應就其權利義務事項簽訂書面契約,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
三、巧立名目向其收取不當費用。
第 92 條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且無第九十三條各款情事者為優良駕駛,得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一、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其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二、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其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但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三、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四、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計程車駕駛人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不受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前段規定之限制:
一、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資格條件,經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三、曾犯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
四、最近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第 93-1 條
(刪除)
第 94 條
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左列有效之證明文件: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購車證明或車輛讓渡書。
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證。
參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申領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同前項規定。
第 95 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車為限。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要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時,其受僱人之資格,必須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為限。
第二項、第三項申請輪替或臨時替代之駕駛人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營業。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規定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第 96 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但經核准歇業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五年內不得申辦。
第 96-1 條
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為加強計程車管理,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計程車諮詢委員會,就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管理事宜提供諮詢,其設置要點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 96-2 條
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共乘方式營業:
一、路線共乘:以行駛核定路線之方式,在核定路線上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
二、區域共乘:在核定區域內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
第 96-3 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公共運輸發展需要,規劃共乘之路線或區域,並公告運作方式,辦理計程車共乘營運。
第 96-4 條
計程車客運業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之營運,並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經公路主管機關審議核定;非經核准,不得營運。
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共乘路線。
二、最低共乘營業車輛數。
三、乘客需求估算。
四、上下客地點。
五、共乘費率及分攤原則。
六、營業時間。
七、招攬乘客後最長等候時間。
八、共乘營業車輛標示方式。
九、駕駛人遴選及管理機制。
十、乘客安全、服務品質保障及申訴處理機制。
計程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辦理共乘營運;如有變更,亦應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第 96-5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查或評選前二條申請資格,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前條第二項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書及三年以內之經營期限。
第 96-6 條
計程車共乘營業時,應將共乘車資價目表置於前座椅背明顯處。
前項車資價目表格式,由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第 96-7 條
計程車客運業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公路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公告。
第 96-8 條
計程車客運業未依第九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九十六條之六第一項辦理共乘,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 96-9 條
為維護計程車共乘營運秩序與旅客服務,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置計程車共乘招呼站及必要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輔助設施。
計程車共乘招呼站設置地點、共乘費率、營業時間、實施方式及日期,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96-10 條
計程車共乘營業起訖點分屬不同公路主管機關時,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會商另一公路主管機關意見。
[Pickupp Hero]開通Pickupp Hero帳號,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件 良民證
(3個月內有效) 駕駛執照 車輛登記文件
機車夥伴 ✔️ ✔️ ✔️ ✔️
貨車夥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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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Pickupp需要任何開通或配件費用嗎?
我有一份全職的工作或我是學生,我可以當兼職接受訂單嗎?
Pickupp Hero一次可以接幾張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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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真的TOYOTA 團購不是像網路上亂喊的,要經過這樣的程序才會跟您報價:
1、下訂金3萬、決定車款、選配。
2、成團日期之前下訂金。
3、結團後老闆跟TOYOTA 喊%。
4、老闆跟大家報告這團各款車折讓%,接受的訂金留下來等配車交車;不接受(不想買)訂金3萬無條件退還。
注意:沒下訂金3萬的不算加入,更不會跟您亂報價,這是我們車行司機大哥們一起的團購,讓您方便一起買車,老闆不是在推銷賣車,我們每個月都進新車20台以上,老闆只是讓大家一起買而已。
高雄Uber駕駛需要受僱單、租車、靠行、團購買車,請找劉伯烏介紹,通關密語:「推薦高雄好車行」。
(1)高雄的Uber多元計程車駕駛有福了!Uber 博士劉伯烏在台北舉辦TOYOTA 營業用車團購,月月成團2022年6月再創佳績,在市場因俄烏戰爭缺晶片,全球一片缺車的環境中仍能穩定成團。
2022年8月開始,高雄的駕駛不用再北上參團,劉伯烏特別整合高雄車行資源,讓高雄的Uber駕駛朋友,也可以享有團購買營業用車(限定TOYOTA不限定車款)的優惠。
歡迎高雄需要購車的駕駛洽詢劉伯烏高雄團購TOYOTA 營業用車的辦法細節。註:團購買車仍可以貸款買車,自用的車主也可以參加)。
[高雄.台南駕駛團購買車]限定TOYOTA 車系,不限定車款,不限定汽油/油電HYBRID,不限定現金或貸款。不論
ALTIS 、ALTIS GR SPORT 、COROLLA CROSS(CC)、CAMRY、RAV4 、VIOS 、GR YARIS 、YARIS、SIENTA...都可以一起成團,主要是營業用的駕駛參加,自用的駕駛也歡迎,但營業用都是急著要交車營業,參加團員唯一被要求的事:成團後應避免一直更換車輛選配,造成這團交車延宕。
遊戲規則:有意參加團購者,請於上班時間事先約時間在車行店裡見面,準備訂金3萬,討論車款的細節,決定好新車車輛選配,每月成團(結團)後,車行會對駕駛報告這團TOYOTA 這邊折讓的折價%,若您對價格不滿意者,請於此時決定不參加,車行於3個工作天內無條件退訂金3萬,若滿意(大部分都會滿意)訂金留下來等待交車。
註:團購買車仍適用貸款買車的方式,營業用車領牌時,參加團購駕駛人需具備「職業駕照」+「高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交車前直接掛紅牌(計程車牌),自用車主則不在此限。
(劉伯烏會先邀小群,先在Line 群上跟老闆約時間見面)
1、[高雄駕訓班]高雄從2022年6月開始已經有原車原地考職業駕照了,考職業駕照就不用到楠梓監理單位、鳳山監理站浪費時間了。
[高雄職業速成班]原車原地考試,受訓七天,現場完成考照。
1.持自排車駕照升等職業考4項。
2.持手排車駕照升等職業考2項。
(收費請洽劉伯烏代辦費項目:報考、駕照、保險等費用)
須持有普通小型汽車駕照 (需領有滿3個月以上)
筆試地點:苓雅監理站
路考地點:高雄**駕訓班原車原地考。
星期一以前報考:(文件兩天內備齊)
下星期二早上筆試;下午路考。
體檢杏和醫院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389號
077613111
近乎是保證班:
第一次沒過免費練習兩堂。
第二次沒過2000元練習兩堂。
2、[高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高雄題庫下載、成績查詢]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題庫曾於2021三月、十月、十二月大幅更新,請考生自己注意版本新舊(車隊拿的舊版本整理),最新版題庫交通大隊的下載點:高雄、屏東都要平均讀,台南不用讀。(只讀高雄不會過)。
https://tx2.npa.gov.tw/tms_front/index.html
3、「台北場」台北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最新場次,劉伯烏主講。
請先填表單會簡訊通知上下午時間
(多元計程車 UBER 博士劉伯烏主講)
免費報名填寫表單:
https://forms.gle/GdK1cEU45f3YSyet6
請於參加活動前先下載「阿摩線上測驗」以利教學使用。
下載連結如下:
蘋果手機IOS:https://reurl.cc/V3zVzb
安卓手機Android:https://reurl.cc/kVOAMq
活動地點 : 駕訓班
劉伯烏推薦,成為Uber司機 : 填寫表單後加劉伯烏的LINE 0912696533
https://youtube.com/shorts/zk0gfhs15Ms?feature=share
4、報考桃園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考試範圍?
1、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縣、新竹市。
桃園計程車執業登記考試,選擇25題+是非25題共50題,每題2分,70分為及格。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收費YouTube 會員制影片:
5-1、https://youtu.be/2WDfSf43h_k
5、https://youtu.be/n8ASYrhbrr0
4、https://youtu.be/yt7fBPTLynw
3、https://youtu.be/2wPLpSPi3zw
5、[台南駕駛]台南的計程車牌(紅牌)少,如果您的執登在台南報考,這會讓您剛開始就遇到困難,因爲法規規定在台南考試就要找台南的計程車行靠行,然而台南的計程車牌(紅牌)就是不夠用,所以台南的計程車行就會向駕駛多收3-5萬的計程車牌使用費,這是費用所以在您離開時這筆錢是不會退還的。
解決辦法:台南的駕駛執登不要在台南的交通大隊報考,而是直接到高雄的交通大隊報考,這樣您就可以靠行高雄的計程車行,然後再回台南營業(高雄跟台南是同一個營業區域),現省3-5萬,包車去高雄交通大隊考都划算,官逼台南駕駛實非得已。
而且高雄靠行費每月才1000元-1200元,押牌金1萬元(將來會退還),紅牌繳銷之後滿三個月查無罰單、相關ETC、停車費用等全額無息退還給駕駛。高雄車行開受僱單不用費用。
台南跟高雄的朋友!需要劉伯烏推薦好的高雄的計程車行的朋友,請加我的LINE,無論租車、買車、靠行、受僱單、入隊,我都可以處理。
報考高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一) 洽辦單位:(有職業駕照才有資格報考)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計程車服務中心(鳳山區光復路2段186號)。
(二) 服務電話:
07-7410664
6、[高雄計程車駕駛][高雄題庫下載、成績查詢]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題庫曾於2021三月、十月、十二月大幅更新,目前偶爾也會更新,請高雄考生自己注意版本新舊(在計程車行、車隊拿的舊版本整理),最新版官方題庫交通大隊的下載點:高雄、屏東都要平均讀。(只讀高雄地理環境而已的不會過)
https://tx2.npa.gov.tw/tms_front/index.html
三、報考高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一) 洽辦單位:(有職業駕照才有資格報考)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計程車服務中心(鳳山區光復路2段186號)。
(二) 服務電話:
07-7410664
(三) 應備文件與限制規定:
1. 持有職業駕駛執照。
2. 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情事之一者。
3. 檢具申請書1份、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4. 最近2吋半身脫帽照片1張。
5. 計程車駕駛人申領執業登記證,應先參加測驗(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 境)、測驗成績各科達70分為及格,始能參加執業前講習。
6. 參加測驗費用新臺幣300元。
考試讀書範圍:高雄、屏東。
營業範圍:高雄、屏東、台南。
高雄考區考試當天就會知道成績結果,
全部考生交巻後就會公布結果。
不可塗改、記得寫名字、原子筆黑或藍、手機要關機(實際依準考證上規定)
7、、有關高雄uber車齡限制那種正確?
1. 要六年內車才能加入,滿六年後就要退出?
不是。
2. 要六年內車才能加入,可以開到十年?
對。
8、高雄、台南駕駛考上了要開始營業才開始申請,先申請會過期(三個月內有效)中文版一份。
良民證在警局網站申請:約2.5天可以拿。
https://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2、無肇事紀錄在監理站實體櫃臺申請,當場拿,中文版一份,要營業時才申請。
以上1、2都中文版各一份即可。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準備存摺到車隊設定,每週四領上星期的薪水。(在帳號開通後,持uber App畫面去銀行開戶)。
9、高雄Uber駕駛:[高雄駕訓班][高雄職業速成班]原車原地考試,受訓七天,現場完成考照。為什麼不要去監理站考試?不要去楠梓區監理站及武營路(鳳山區),因為楠梓是用麵包車,武營路是用轎車,車爛場地又不熟。(參考資料)不要傻傻去監理站報名,監理站一個梯次是4人,考過的機率是50%,和我一起考的有一個考三次了,結果還是一樣沒過。
高雄、台南駕駛,職業駕照不想考的這麼辛苦,多花一點錢去劉伯烏介紹的高雄原車原地考職業駕訓班,過考率90%以上。
1、[高雄駕訓班]高雄從2022年6月開始已經有原車原地考職業駕照了,考職業駕照就不用到楠梓監理單位、鳳山監理站浪費時間了。
[高雄職業速成班]原車原地考試,受訓七天,現場完成考照。
1.持自排車駕照升等職業考4項。
2.持手排車駕照升等職業考2項。
(收費請洽劉伯烏代辦費項目:報考、駕照、保險等費用)
須持有普通小型汽車駕照 (需領有滿3個月以上)
筆試地點:苓雅監理站
路考地點:高雄**駕訓班原車原地考。
星期一以前報考:(文件兩天內備齊)
下星期二早上筆試;下午路考。
體檢杏和醫院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389號
077613111
近乎是保證班:
第一次沒過免費練習兩堂。
第二次沒過2000元練習兩堂。
10、[桃園快速考上職業駕照]桃園原地考照:拿Line畫面跟櫃台及教練說UBER劉伯烏介紹的。通關密語:「劉伯烏介紹」
*桃園**駕訓班,一次固定要買6堂課(原車原場地考)。
目前持自排駕照要考4關(6堂課)已含駕照費。
持手排駕照要考2關(6堂課)已含駕照費。
在原場地考試,第一次沒過再繳交報名費1000元,可再練一堂(近乎是保證班)。
準備資料:洽櫃台。
*桃園考生自己找時間去體檢:配合診所:永泰診所
桃園市桃園區漢中路56號
033775346
[職業駕照上午筆試]考試當天上午7:20以前在桃園監理站集合。
[下午路考]考試當天下午12:30集合(駕訓班)
以上時間資料只供參考,時間如有變動以櫃台通知為準。
職業小客車班:
1. 身份證及普通小型車駕照。
2. 體檢表。
3. 一吋相片四張。
桃園的鄉親有福氣了!職業駕照考不上?您還在桃園監理單位的公家考場考職業駕照?那是石器時代的考法,難怪您考到緊張兮兮,監理站是公家機關,考驗車不會讓你練、公家場地也不會讓你練習用,所以桃園公家場地陌生,車子又不熟悉,一上車你就腦袋空空,緊張兮兮,只聽到監考官說:「下車」,於是你就森七七,不知道辱了他那裡?直接扣32分,下次再來,所以嚴格來看,扣掉考2次以上的考生,桃園監理單位職業駕照真正的過考率只有1成,那你還要在桃園的監理站硬拼,跟它拼生死嗎?
[桃園職業駕照]職業駕照千萬不要在監理單位報考,過考率低到讓你懷疑人生,刁難程度讓你考不上,如何順利快速考上職業駕照?
我們是要拼經濟!不是要拼生死,所以職業駕照就多花一點錢,在桃園的駕訓班原車原地考,考過再趕快去台北或新北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八、[台北、桃園駕駛困境]台北最快方式是報考「桃園執登」,法規+地理,考過之後,桃園當天就講習,但要一週才能領執登,一週後,轉考新北交通大隊,新北一週就可以考(只考5縣市地理),考過隔天領新北計程車執登。
答:台北報考塞車時考桃園+轉考新北是最快。
11、台北執登等很久該如何處理?
(2)桃園牌很貴要如何處理?
[雙北計程車行]劉伯烏徵求台北、新北計程車車行:
條件:雙北計程車牌數量充足;收費明文且合理透明;契約合市場習慣並顯為公平,提供司機租車租賃用之車輛。
歡迎雙北地區Uber駕駛推薦計程車行,請駕駛告訴您的老闆這個訊息,歡迎計程車行老闆Line UBER 博士 劉伯烏洽談合作。0912696533
九、[桃園區交通大隊]桃園牌很少,為了避免將來被桃園計程車行要高價的計程車牌費用,考過桃園的執登考試後,記得再報考新北的地理補考,再靠行雙北的計程車行,一樣可以回桃園營業。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 - 16:30(中午不休息)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
電話:03-3325368
12、如何解決台中計程車行水很深?台中計程車牌又貴又難找的問題?
UBER 博士 劉伯烏請專人帶您去熟悉的計程車行靠行,台中計程車行生態特殊,台中市的計程車牌稀少,所以計程車紅牌的取得有些困難,所以有特有的處理方式,劉伯烏會先幫您介紹台中熟識的計程車行,透過台中計程車車行老闆上一代的人脈,找到一些很老的計程車行老闆,所以仍有紅牌可以靠掛,您仍可以放心的前往,因爲這些老車行仍為穩健的老車行,只是錢已經賺起來了,人也老了,計程車牌捨不得賣,又沒有第二代的經營者接手營運。
也因爲40多年兩代交情的人脈,特別從這些老車行中挖掘出計程車牌來,讓台中市的Uber 駕駛使用,真的是困難。
13、注意‼️報考是入門的開始,沒報考永遠進不來!
下決心考試是這行業的唯一門檻,考過職業駕照+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之後,其它車的問題都是小事。
車子不用急,車子有錢就買得到,沒錢買車租車仍可跑,證照要急,因為有錢買不到,拿雞腿去換也換不到,所以要急著考證照,最怕是懶惰的人藉口一堆,最怕問了一年連個證照都沒有,浪費大家的生命。
計程車這行業有9萬人,所以不用一直評估,也不用一直問別人這行業好不好跑,到處問人收入好不好?我現在就可以告訴你,收入一定沒有醫生好,也不會比賣冰的好,能賣冰能或能考上醫生,誰願意來跑計程車?
計程車一定可以跑,這行業一定沒大錢,但每週有現金,缺錢的人認真跑就對了。
網路上天天鬼叫說跑Uber時薪只有100元的,不如去7-11打工,去麥當勞賣漢堡,但我看他在臉書鬼叫了幾年,也沒聽他說現在在7-11上班,也沒看到他在麥當勞炸薯條,他現在還是繼續跑Uber,也還是繼續在鬼叫,偶爾跟人搖旗吶喊說要去抗議Uber平台,要去抗議車隊資方剝削勞工,但也從沒看他分享在抗議現場的照片,臉書也也沒看他現場打卡,YouTube 也沒直播,我甚至懷疑他是喊別人衝,自己跑去偷偷營業?這樣的人品及可信度不言而諭。
14、劉伯烏:賺錢其實可以很優雅,只要遵循要「競爭」不要「鬥爭」,錢財都是上帝給的,是你的就是你的。
「耶和華所賜的福使人富足, 並不加上憂慮。」
聖經 箴言 10:22
所以新手的你決定好了嗎?準備要入這坑了嗎?劉伯烏事先告訴您,計程車圈鬥爭很混亂,計程車行水很深,你就是來開車而已,上面這些例子您放在心裡,小心開車明哲保身,平安快樂。
十四、Uber司機人生方向盤!照聖經指示去做,您就不會白忙一場。
「假作富足的,卻一無所有; 裝作窮乏的,卻廣有財物。」
聖經 箴言 13:7
「殷勤籌劃的,足致豐裕; 行事急躁的,都必缺乏。」
— 箴言 21:5
「智慧人家中積蓄寶物膏油; 愚昧人隨得來隨吞下。」
— 箴言 21:20
「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 勤勞積蓄的,必見加增。」
箴言 13:11
「心中的苦楚,自己知道; 心裏的喜樂,外人無干。」
箴言 14:10
「我喜悅你的法度, 如同喜悅一切的財物。」
— 詩篇 119:14
「耶和華所賜的福使人富足, 並不加上憂慮。」
聖經 箴言 10:22
「我只吩咐他們這一件說:『你們當聽從我的話,我就作你們的神,你們也作我的子民。你們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就可以得福。』」
聖經— 耶利米書 7:23
財務需要一點方向,我靠信仰反敗為勝。
劉伯烏
0912696533
[雙北計程車行]劉伯烏徵求台北、新北計程車車行:
條件:雙北計程車牌數量充足;收費明文且合理透明;契約合市場習慣並顯為公平,提供司機租車租賃用之車輛。
歡迎雙北地區Uber駕駛推薦計程車行,請駕駛告訴您的老闆這個訊息,歡迎計程車行老闆Line UBER 博士 劉伯烏洽談合作。091269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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