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權責機關

理 申 請 階 段

1.提出申請

由本人或委託第三人至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勤務大樓(中和區中正路11671樓)申辦;並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新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書【(民)表一】。

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所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正面半身二吋相片二張。

隨到隨辦/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2.1.審查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

五、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隨到隨辦/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2.2.結束

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隨到隨辦/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3.測驗、講習

壹、新考領駕駛人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執業前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取得合格成績單;其未取得合格成績單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貳、前項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八小
   時;測驗及講習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辦理。

參、測驗科目為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二科,測驗成績分別計算,各科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測驗及格者,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並於講習完畢後發給合格成績單。

依實際排定日期

測驗講習/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核 發 新 證

階 段

4.送件

壹、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七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應於領得合格

    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

    業事實證明文件,向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辦理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

其副證;逾期者,該成績單失效,並應

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前項執業事

實,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

  二、自備汽車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

  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或其輪替駕

      駛。

  四、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五、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

     駕駛。

貳、向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執業登記應

   檢具以下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職業駕駛執照正本。

  三、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四、新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書【(民)表一】。

  五、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相片二張

隨到隨辦/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5.領新證

經審核無不得辦理或應補正之情形者,送件三日後,核發新證。

隨到隨辦/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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