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令 是非題

 

1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2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

3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4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

5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

6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

7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

8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

9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

10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

11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12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13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14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

15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16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17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

18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

19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

20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

21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22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

 

23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24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25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改正。

26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

27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28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

29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30 汽車逾期2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31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

32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33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34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月。

35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36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37 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8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9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40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41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42 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可以迴車載客。

43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44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45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46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7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

48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告知標語貼紙,或者是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相關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

49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

50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51計程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52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53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依規定罰鍰,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54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2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55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56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

57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

58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

59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60 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6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行人應暫停讓車輛先行通過。

62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在峻狹坡路,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者,應處罰鍰。

63 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左側超車者,應處罰鍰。

64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

65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

66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

67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紅燈右轉者,並無處罰規定。

68 汽車駕駛人因前方路段塞車,為趕時間可在鐵路平交道倒車。

69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

70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

71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7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

7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於移置前,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事後不除去者,並無處罰規定。

74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75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

76 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執行。

77 汽車駕駛人違反停車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78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

79計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者,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80小型汽車內外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內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81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

82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可左側臨時停車。

83 不可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

84 不可在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85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86 四車道以上道路,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87 左右轉彎車不可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

88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89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併吊銷其執業登記證。

90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

91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

92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於其他運輸業。

93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94 交岔路口中設置黃色網狀線,係告示汽車駕駛人禁止於網狀線區域內臨時停車。

95 車輛行至有「讓」標誌路口,可不必停等讓車,逕行通過。

96 交岔路口有警察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97 交岔路口無警察指揮,又無燈光號誌,如兩路均為支線道,或幹道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98 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得舉發。

99 交通標誌中八角型紅底白字「停」,意表駕駛人應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100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應減速慢行。

101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102 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停車,但可臨時停車不超過3分鐘。

103 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汽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104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

105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

106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107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108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109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110 如遇老幼婦孺在行人穿越道上行動緩慢,應按鳴喇叭促其快步通過。

111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112 行車速度在無速限標誌標線且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113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114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

115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116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117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

118 汽車在彎路、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不得迴車。

119 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

120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2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122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123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

124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

125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2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

127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128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129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130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31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132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133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

134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

135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13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

137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

138 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

 

139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擎,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

140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

141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

142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

143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預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

144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

145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46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

147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

148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149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150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151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之罰鍰。

152 在狹窄坡路,上坡車應讓下坡車先行。

153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

154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

155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

156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

157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

158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

159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

160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

161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

162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163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

164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

165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響交通。

166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

167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68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169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逾期須重新辦理。

170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

171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異動。

172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

173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174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

175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至監理機關審驗1,年滿60(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得每年檢具合格體檢表換領1年之有效職業駕照,最高至年滿70歲止。

176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177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 是 107/05/04

178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

179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

180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

181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182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183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184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

185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186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187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88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

189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190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191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

192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193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194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

195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196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車頂燈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97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98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199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

200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201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20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203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04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依公路法由公路監理機關單位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牌照13個月。

205計程車辦理執業登記前,應接受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道路狀況測驗,測驗成績以滿60分為及格。

206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

207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不得超過65歲。

208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

209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

210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211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輪以上汽車的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212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輛與前車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車速每小時60公里時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車速每小時90公里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

213 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以紓解車流量。

214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

215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

216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

217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218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219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220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21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222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23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

224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22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226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

227為維護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228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229 分向限制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

230 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雙邊禁止變換。

231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232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233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234 開車的人無駕駛道德,是自己的不幸,也是別人的不幸。

235兩個乘客上車後從竊竊私語中發現他們是販賣毒品的人,我們為了為國除害,一定要設法向警察機關報案不使他們逃走。

236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237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238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

239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

240 禁止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間7時。

241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晚間7時。

242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

243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244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情形如有異動,應於7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申報。

245逾越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期限6個月以上仍未辦理者,應廢止執業登記並追繳登記證,1年內不得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246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247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248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

249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250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

251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1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252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

253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

254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

255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256 直轄市、縣()警察局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在職講習。

257 僱用或解僱駕駛人,計程車車行不用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258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

25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260 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可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

261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62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63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經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可以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

26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265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266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為了等警方處理及保持現場,不可將車輛移置路邊。

267計程車駕駛人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如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得申請入社。

268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並由公路監理主管機關認證。

269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270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

271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

27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

273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274機場排班計程車依規定於排班計程車指定上客處載客者,客運運價除依規定費率計收外,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

275 機場巡迴計程車,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

276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空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機場門口接送親屬。

277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全氣囊或其他汽車原廠所附之安全設備者,應另擇儀表板上其他明顯位置置放。

278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279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

280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係屬執業登記執業事實之一。 281汽車之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等可以變更,但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282 汽車的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不可以變更。

283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不需要向監理單位申請檢驗與異動登記。

284 汽車駕駛人行近多車道之圓環,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285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不分幹線道支線道時,右方應讓左方車先行。

286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

287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分隔島右側行駛之車輛,原則上不得左轉。

288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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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預約入隊程序]考過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後,接下來的程

289 汽車在彎道、狹路或交通頻繁處,不得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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