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竹山鎮幸福巴士 2.0】路線釋出申請經營說明(第三階段)
一、前言:
依據公路法第 37 條及第 38 條規定,為解決鹿谷鄉民偏遠鄰里之交通運輸不便問題,規劃【竹山鎮幸福巴士 2.0】,提高民眾行的便利,同時提升汽車客運業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然經第一次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經營以及第二階段徵求有意願設籍於南投縣之社會團體或個人申請經營,無業者有意願經營此路線。爰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之三條規定,辦理第三階段公告,徵求有意願之社會體
或個人申請經營。
二、經營路線相關規定:
(一) 申請資格:
1. 團體:符合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或合作社法第一條規定成立之團體,實際營業地點須於南投縣境內。
2. 個人:設籍於本縣、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 行駛路線及營運時間、班次:詳附件一(業者可申請部分路廊,但路廊內所有路線均須能提供服務)
(三) 營運車輛:
1. 本案基礎公共運輸服務路線路幅狹小,業者須自行依據營運需求自備車輛,並於各路線配置適當車輛數。為配合地方特殊需求,九人小巴、多元化計程車、通用計程車得納入服務車隊,並依監理機關規定限載人數。
2. 營運車輛須符合相關監理法規,並為座位數五人以上客車。車齡十年以上者,每年須提出符合監理機關或合格之車輛代檢廠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之保養證明文件報請本府同意。
3. 車輛必須具備電子票證驗票機,其系統須能接受一卡通、悠遊卡及愛金卡 2.0 等至少 3 種多卡通,業者須依南投縣政府交通管理所需求將相關統計資料送繳備查;另如未來有新加入票證、電子支付功能或實施票價轉乘優惠,業者亦需配合將系統新增或更新。車上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等相關設備費、通訊費、維修費、清分費、乘客退費…等概由業者負擔。
4. 營運車輛裝設動態通訊車機,並與中心端整合,使本府能查詢公車動態軌跡,若有未能正常運作之車機時,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5. 營運車輛適當位置須標示或設置以下資訊:
(1) 車體預留空間以張貼經機關核定之識別標誌。
(2) 車輛內標示營運單位受理服務及申訴電話號碼、電子信箱。
(3) 車輛內設置服務之駕駛員名單。
6. 車內需具備行車影像紀錄器、安全帶。
7. 業者除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應比照公路汽車客運業投保乘客責任險。
8. 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設施。
(四) 營運票價:依市區公車段次票價分段收費,本路線採段次收費為原則,票價訂定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5 條規定辦理。
(五) 站牌: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3-1 條之規定完成站牌資訊,由營運單位協調設置或併現有站牌(亭)為原則,並自負維護管理責任。
(六) 車身尺寸:車身尺寸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七) 其他需求:
1. 應於籌備期限內與公所協調完成安裝及使用多卡通電子票證系統;另營運單位須定期將統計資料送本府審查。
2. 投入服務車輛須提送以下文件報請機關備查:
(4) 行車執照影本:檢驗日期不可過期。
(5) 車輛強制保險卡:車牌號碼須與汽車行照符合,且保險期間不可過期。
(6) 車輛保險文件影本:應含投保公司、投保項目及金額、投保期限、保險證號項目。
三、補貼規定:
(一) 營運補助金額原則以每車公里成本 42.03 元計算。
(二) 各路線營運公里數之核算,依實際營運路線確認基本路線長度,每趟營運補助額度=「單趟核算規定長度」*「每公里補助額度」-「票根收入」。
四、經營條件:
(一) 經營許可期限:自本府通知通車日起 2 年,屆期前 3 個月得申請續營 1次,由南投縣政府交通管理所針對營運業者營運期間營運績效、政策配合度等因素綜合審查,審核續營可行性。
(二) 承接路線之業者,以為鄉親提供溫馨之交通運輸服務為主要目標,需對在地事務具有一定了解程度,並配合南投幸福 GO 服務管理中心,定期滾動檢視與掌握在地乘車需求、提供相關教育訓練,輔導在地駕駛提供民眾安心便利的交通接送服務。
(三) 以既有市區客運及公路客運路線與方式為服務基礎,彌補公共運輸服務不足地區之空間以及時間縫隙不足之處,俾提供完善之旅運服務。
五、申請期限:以公告日起 7 日內為限。
六、籌備期限:自本府函文核准籌備日起 3 個月內完成。
七、申請辦法:
(一) 有意經營前揭路線之營運單位,應於公告申請期限屆滿當日 17 時前,備具下列文件一式 12 份,以郵遞(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之方式送達本府工務處交通管理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上述文件於申期限截止後,不得再抽換:
1. 籌備申請書。
2. 偏遠路線營運計畫書(營運路線、班次、票價、媒合中心、車輛調度以及駕駛人管理派遣等規劃)。
3. 團體內之駕駛人或個人申請,應另檢附違規記點/駕照吊扣調查表、駕駛經歷證明書、犯罪紀錄調查表各一份;團體於籌備完竣時提供。
4. 駕照資格:須以具有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以上之駕駛員服務證明,若營運輛為營業大客車,須具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以上之駕駛員服務證明。
5.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如為團體應檢附申請許可文件。
(二) 前項營運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經營能力:包含未來願景規劃、申請經營路線運輸市場供需分析、經營組織架構及經營團隊組成、企業或團體形象、經營績效等。
2. 營運計畫:包括預定通車日期、營運時間、營運班次分配、配置車輛數及車種、車輛設備狀況、營運服務(如候車環境、轉乘規劃、行車安全及管理)、媒合中心設置組織、功能及服務項目、車輛派遣原
則、旅客預約流程及乘車須知、如何媒合旅客需求等。
3. 財務計畫:公司、車行、團體或個人之財力證明文件、申請經營路線之收支損益評估。
4. 緊急應變計畫:說明發生行車事故、人員傷亡、車輛臨時故障、駕駛未到或遲到、旅客預約不到及同時間多人預約而車輛供給不及等應變計畫、接獲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及構想等。
5. 其他提升整體服務構想或回饋計畫:其他提升整體服務構想或回饋計畫:包含說明經營路線之行銷資源、策略及作法,俾利釋出路線有效廣為宣導民眾周知。
(三)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偏遠路線:
1. 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1) 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2)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3)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
(5) 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
(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 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2)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
3. 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前項有關個人經營之駕駛人資格限制,適用團體內之駕駛人。
(四) 注意事項:
1. 本府於受理各參與評選營運單位之申請後,擇定日期召開審議委員會辦理評選會議,並另函通知參與評選之營運單位到場進行簡報及接受答詢。
2. 評選會議中所做簡報資料及經委員要求所承諾事項,應列入經營計畫書,除特殊情形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外,均應於本府所定籌備期限內完成。
3. 本案由審議委員會完成評選後,獲准籌備營運單位應依提報之籌備期限或承諾期限完成籌備,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本府准予延期,於指定期限內逾期未申請或違反規定者,撤銷其
核准籌備。
4. 逾期未完成籌備者,本府得廢止原籌備經營路權,經廢止籌備權者,1 年內不得申請經營後續公告開放之公車路線。
5. 其他注意事項係依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八、評選程序:
(一) 本府受理各參與評選營運單位之申請後,擇定日期召開審議委員會辦理評選會議,並另函通知參與評選營運單位到場進行簡報及接受答詢,以抽籤決定簡報順序,並依序簡報。受評營運單位須準備 1 式 12 份之簡報資料,並針對所提營運計畫進行簡報及答詢,簡報以 15 分鐘為限,統問統答,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
(二) 評分項目:經營能力佔 30%、經營計畫佔 25%、財務計畫佔 15%、緊急應變計畫佔 15%、其他提升整體服務構想或回饋計畫佔 5%、簡報及答詢佔 10%。
(三) 受評營運單位應依審議會之通知,派員親自出席簡報及答詢。未出席簡報及答詢者,由審議會逕依申請文件內容評分,「簡報及答詢」項目以零分計。
(四) 評選會議中所做簡報資料及經委員要求所承諾事項,應列入經營計畫籌備內,並視為營運計畫書之一部分,均應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但部分項目已特別敘明並經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評選方法:
(一) 審議委員依附件二「參與業者評選序位表」評選項目及配分,評定各參與業者之總得分,以總得分高低順序評定參與業者之序位,再計算每位審議委員對個別業者評比序位加總值最低者為第一。如出席委員
平均評分未達 70 分者,不得列為獲選經營之業者。
(二) 評比序位加總值最低之業者,如有二家以上業者相同時,擇獲得各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獲選經營之業者;若仍相同者,由業者代表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本機關代為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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