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有有駕駛會問到不小心撞到貓狗要怎麼處理?

標準答案是要報警,不可以直接就開走,有幾個案例可以讓大家參考。

一、故意撞死動物的案例:

不要以為故意撞死流浪動物沒事?開車故意撞無主流浪狗致死,駕駛遭判刑定讞的判決。遇到事故記得保全證據、一定要報案。(此案例是行為人是故意行為)

  【裁判字號】  105,簡,4256

  【裁判日期】  1051123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德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76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德輝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第一項第一款之違反保護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罪,處 #拘役伍拾日,併科 #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計15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蘇德輝明知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竟於民國10   4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行經高雄市○○區○○○街○○○○○○○路段000 號前,因1 隻流浪犬在對向車道對其吠叫,令其不悅而心不滿,竟基於虐待、傷害動物之犯意,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越道路中線向左側偏移至對向車道,衝撞輾壓流浪犬,造成犬隻受有骨盆碎裂、睪丸受創而摘除、左後腿皮膚撕裂傷等害。嗣經居民將流浪犬送往附近之吉祥動物醫院醫治,後轉高雄市鳳山區吉安動物醫院繼續治療,該犬隻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一審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上訴駁回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二、非故意之案例:

 

法律時事專欄

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發布日期: 102/11/11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台北市有一位年逾半百的鄭姓婦人,養了一隻「吉娃娃」的小型狗,這狗兒從小就被她抱來飼養,至今已有八個年頭。多年來人狗相伴,已經樹立起非常濃厚的感情,鄭姓婦人外出必有狗兒同行。今年的八月四日上午,鄭婦又帶同狗兒外出,行經萬華區萬大路時,狗兒不懂「馬路如虎口」的危險,自行跑到馬路中間,被一輛轉彎中的貨車撞及倒地,駕車的人並未察覺撞到小狗,就繼續向前開走。鄭婦連忙抱起愛狗前往獸醫處急救,奈何狗兒骨骼及腎臟嚴重受傷,雖然花費萬餘元的醫藥費,仍然挽救不了狗兒的命。 愛狗死了後鄭婦難過好幾天,經過一段沈思以後決定要為愛狗討回公道。她的作法出人意外地積極,一方面向警方報案,另一方面進行自力救濟,設法調閱狗兒被壓到當時附近的公有與私有的監視錄影帶,「皇天不負苦心人」,經過一番努力,那輛壓到狗兒的白色貨車終於出現在她眼前,便將車牌號碼報請警方要求以車追人,警方查出這白色貨車的駕駛人是一位莊姓女子,莊女到警局後承認當天要送貨到市場有路經該處,由於貨車車體較高,無法看清楚車旁有小狗在活動,對自己的疏失願意負起賠償責任。莊女的說詞鄭婦並不接受,要求警方用「過失致死」的罪名將莊女移送法辦。這可大大地為難了警方!因為在警方的認知中,「過失致死」是車輛駕駛人不小心撞死人才要負起刑責的罪名,莊女撞死的是狗,狗命怎麼可以與人命同視?為了體憐鄭婦喪失愛狗的痛苦心情,翻遍刑法的罪名,最後勉強找出一條硬扯上邊的刑法上「毀損」罪名將莊女移送法辦。鄭婦得知警方沒有照著她的意思移送莊女以後,竟然大發雷霆,對警方大呼:「這算什麼法律?」 由這件新聞內容來看,警方堅持法律的立場,沒將駕車壓到狗兒的莊女照著鄭婦的意思用「過失致死」的罪名移送,依法行事的作法,絕對正確。至於後來為了撫平鄭婦喪狗的內心悲痛,胡亂找個罪名來移送。就警方來說,燙手的山芋雖然挪了出去,但隨便按個罪名來移送,不僅問題仍然存在,未來還有可能使本來已不滿警方不將莊女按「過失致死」移送的鄭婦更加抓狂;這樣胡亂按個罪名來移送,對被移送的莊女來說,也不是一種公平的待遇。為什麼會有這樣說法?這裡將這新聞涉及的相關罪名加以說明,讓讀者了解說法所在。 被鄭婦嗆聲:「這算什麼法律?」的法律,該是我國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刑法》。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民權益的法律。規定那些反社會的行為成立犯罪?該接受那些刑罰的處罰?我國刑法制定在民國的二十四年,遠在愛狗如寶的鄭婦出生之前,立法當時當然聽不到為狗兒的死鳴不平的嗆聲,特地為鄭婦量身打造保護愛狗的條款,所以有關狗兒法益的保護,只能適用刑法保護個人權益的法條。刑法分則將保護法益的犯罪分成三個段落,第一段落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第二段落是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第三段落才是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狗兒的生命,無關國家或社會的法益,在那些眾多處罰犯罪的法條中,當然找不到保護狗兒法益的罪名,剩下來只能從保護個人法益的法條中去尋找相關的罪名。 說到這裡,不得不先提一下我國《民法》上有關「權利」的意義,權利可分為權利的主體與客體兩者來說明,權利的主體是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因為人才能享有權利的能力;權利的客體指的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狗兒雖然也有生命,但無法提昇為享有權利能力的人,縱然人狗之間經過多年相處,在情感上或許超越了人,也不得不接受狗不是人的事實。狗兒既不是人,就只能歸類為入所支配的「物」了。民法如此,刑法也是如此。 被害人鄭婦堅持要警方用「過失致死」移送的罪名,出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因過失致人於死」,所保護的法益是「人」,不及於屬於「物」的狗兒。警方怎可隨著深具感情因素的鄭婦起舞,硬將狗兒的地位由物提昇為人呢!因此警方的堅持,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後來用於移送莊女的毀損罪名,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的要件,是毀棄、損壞屬於他人的一般物品,狗兒應該是這法條保護的範圍。犯罪要件中的毀棄、損壞,指的行為人具有明知故為的犯罪故意,否則不能成立這法條的犯罪。莊女是駕車轉彎時不小心撞倒狗兒,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是故意要使狗兒死亡,這是一種過失的行為。過失行為的處罰,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毀損罪並沒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案件移送到檢察官那裡以後,檢察官自會針對告訴的意旨,正確適用法律,結束這件刑事紛爭。 從鄭婦的行徑來看,刑事案件結束後,她不會沈默下去,如果賠償問題談不攏,一場民事官司要接棒登場,似乎難以避免。 「吉娃娃」是鄭婦從小就飼養的狗兒,她是有權利支配狗兒的人,狗兒無端被莊女撞死,雖然莊女不是故意,沒有刑事責任,但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行為人仍然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用來彌補飼養人的財產上損失。至於狗兒陪伴多年,已經建立起親密關係,一旦失去狗兒精神上遭受苦痛,那是無法索賠的,因為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只有一定的親人生命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請求!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11月1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此案例是過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行為人仍然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用來彌補飼養人的財產上損失。)

 

來源: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中文

https://search.app/LBE9y4DYcrTT2met6

 

參考法條: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4

 

 

三:新北地院107年度交字第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60號

原   告 張哲誠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3月15日新

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 1項之規

    定,不服被告民國(下同)107年3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

    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而提起行政訴訟

    ,經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

    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而本件依卷內兩造所提書狀事證及舉發裁決資料明確

    ,由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

    決。

(二)另查,本件被告機關就本案違規事實(如下事實概要欄所示

    ),前以107年1月2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裁決,嗣經本院以107年1月29日新

    北院霞行審三 107年度交字第60號函請被告重新審查,經被

    告重新審查後,除就該罰鍰及駕駛執照繳納期限與逾期繳送

    之期限有所更正外,併發現於原裁決書中有漏未加註「倘案

    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吊扣起算日」等語

    於處罰主文欄內,故被告於107年3月15日重新製開新北裁催

    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此有本

    院107年1月29日新北院霞行審三107年度交字第60號函(稿)

    、被告107年3月28日新北裁申字第1073719028號函文所檢附

    之答辯狀暨更正後之裁決書在卷足憑(分見本院卷第19頁至

    第20頁、第29頁及第37頁至第43頁、第83頁)。從而,本件

    原告就同一違規事實之原裁決既已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

    而被告機關經重新審查結果,雖認為原裁決有上開漏未加註

    及再為更正繳送義務期限等情形,而為更新裁決並答辯,然

    被告重新所為變更後之裁決,並非依原告之請求處置,則參

    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 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依法本

    件自不得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本院自仍應就被告機關變更後

    所為之裁決為審理之標的,核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張哲誠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

    貨車(下稱系爭汽車),於106年11月23日7時20分許,行經

    新北市○○區○○○街○巷○弄口時,因駕車不慎與行經該處

    之白色土狗一隻發生碰撞並致該土狗死亡,而並未停留現場

    ,亦未為相關處置即行離開,因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

    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行為,

    經飼主即訴外人江信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下稱

    舉發機關)報案,復經舉發機關執勤員警通知原告到案並調

    閱監視錄影畫面後,遂填製新北警交字第 C00000000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

    ,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年 12月23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於收受違規通知單後,於106年 12月25日向被告提出申

    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明原告陳述情節及違規當時情形

    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第1項規定及第24條(即2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107年

    3 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0元整,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撤銷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當發生事故時,無法辨識狗是誰的,沒有晶片狗牌,也無帶

    狗鍊,看不到狗主人。本人識字不多,屬身心障礙人士(中

    度),當天撞到後,即將狗抬到路旁,不知如何處理,因有

    要事即行離開,也不知撞到狗要打 119或報案,也不懂撞到

    動物也要去找人民的媬姆來處理。等到狗主人去報案,通知

    原告,才知到狗主人是誰,怎麼可以讓狗獨自在巷內,太不

    負責了。事後在分局達成和解,本人負擔狗狗的火化費用等

    …新臺幣 6千元正。請法官大人給原告機會,本人收入很差

    ,靠打零工,又是低收入戶,老爸已年邁80好幾了,請高抬

    貴手。

(二)為此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

    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汽車駕駛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違規肇事受

    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第1項、第24條第 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道路交通事

    故處理辦法第 2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

    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

    、財物損壞之事故。」、第 3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四、不得任意移動

    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

    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

    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

    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

    在此限。」。

(二)按所謂「逃逸」,並不限於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做任何察

    看即行離去之行為,凡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經他造當事

    人同意逕行離開肇事現場,亦未留下聯絡資料、方式,致使

    他造當事人或有關單位難以尋求賠償、追究責任者,均屬逃

    逸。至於肇事雙方責任如何、損害是否嚴重、有無下車察看

    等情,並非所問。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課予駕駛人肇事後為適當處置義務,立法目的在於保存肇事

    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是肇事駕駛人應

    視現場具體情形,依上開規定為必要處置。而於無人傷亡且

    車輛尚能行駛之情形,無論肇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肇

    事現場,縱未立刻與對造當事人會晤,亦應採取必要措施,

    並即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己身及對造權益,並釐清肇事責

    任。本件查採證光碟及事故調查卷宗之內容,系爭車輛撞及

    狗而肇事後,僅將狗遺體移至路旁,然並未停留現場或報警

    待警察到場處理,卻逕行離開現場,確有前開違規行為無疑

    ,裁處並無違誤。

(三)再者,原告既為合法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之人,有汽車車籍查

    詢資料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為憑,且原告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

    之成年人,其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是原

    告前揭所述,無非單方所執之詞,委無足取。綜上所述,本

    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四)為此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

    置,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 1個月至3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

    分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 1項規定所稱「依規定

    處置」,係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條所示:「發生道

    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

    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

    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

    ,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

    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

    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

    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

    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

    解者,不在此限」,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 1項

    ,課予駕駛人肇事後為適當處置義務,立法目的在於保存肇

    事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是肇事駕駛人

    應視現場具體情形,依上開規定為必要處置。而於無人傷亡

    且車輛尚能行駛之情形,無論肇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

    肇事現場,縱未立刻與對造當事人會晤,亦應採取必要措施

    ,並即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己身及對造權益,並釐清肇事

    責任。況肇事後第一時間保存現場相關證據,乃掌握判斷事

    故責任歸屬之關鍵時刻,惟有雙方肇事當事人克盡此一義務

    之履行,始能杜絕肇事逃逸之歪風,萬不可單憑肇事人一方

    認定其無任何交通事故之可歸責事由,抑或以他方當事人並

    未留待現場處置為由,即免除自身之現場處置義務。至所謂

    「逃逸」者,則並不限於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做任何察看

    即行離去之行為,凡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經他造當事人

    同意逕行離開肇事現場,亦未留下聯絡資料、方式,致使他

    造當事人或有關單位難以尋求賠償、追究責任者,均屬逃逸

    。至於肇事雙方責任如何、損害是否嚴重、有無下車察看等

    情,並非所問。

(三)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條

    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4項規定

    訂定之」、第2條第1項、 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

    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

    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

    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

    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

    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並無違反法律

    保留原則。再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汽車之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62條第1 項後段規定(即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期限內繳納或到案

    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 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倘如

    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

    罰鍰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核此規定,既係基於母

    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交處罰條例

    第62條第1項後段之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區分行為人之違

    規是否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及其逾越到案期限在

    30日內、30日以上60日以內及60日以上者,分別裁處以罰鍰

    3000元及不同之吊扣駕駛執照之期限,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

    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是

    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四)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106年11月23日7時20分許,行

    經新北市○○區○○○街○巷○弄口時,因駕車不慎與行經該

    處之白色土狗一隻發生碰撞並致該土狗死亡,而並未停留現

    場,亦未為相關處置即行離開,因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行為

    ,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執勤員警掣單舉發,雖經原

    告申訴不服,惟經被告認定已確有上開違規情事,乃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及第24條(即2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以107年3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

    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整,

    吊扣駕駛執照 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乙節,此

    有本件舉發通知單、原告之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7年1月12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73390626

    號函及該分局107年3月7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73400336號函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訴外人江信賢及原告之警詢筆錄、現場及系爭汽車之照片

    、路口監視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交通違規舉發申訴答辯報告表、採

    證光碟、原處分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汽車車籍查詢附卷可

    稽(分見本院卷第45頁、第47頁、第49頁至第51頁及第57頁

    至第59頁、第63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70頁、第

    71頁至第73頁、第74頁、第76頁、第79頁、第81頁、第83頁

    、第85頁、第87頁),核堪採認為真正。

(五)而查,原告雖主張當發生事故時,無法辨識狗是誰的,既沒

    有晶片狗牌,也無狗鍊,又看不到狗主人,當天撞到後,即

    將狗抬到路旁,不知道如何處理,因有事即行離開,也不知

    要報案,等到狗主人去報案,才知到狗主人是誰云云。惟查

    :

  1.本件舉發員警處理新北市○○區○○○街○巷○弄口附近交通

    事故案件,經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作業程序調查發現,在10

    6年11月23日7時20分許,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事故發生時,

    無人受傷,僅撞到狗一隻,未報案待警方到場處理,亦未留

    下聯絡方式,並離開事故現場,造成肇事無人受傷而未依規

    定處置逃逸情形,遂予以舉發等情,業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107年1月12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73390626號函及該

    分局107年3月7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73400336號函述綦詳(

    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及第57頁至第59頁),核與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交通違規舉發申訴答辯報告

    表所載:「違規人於上述時地因駕駛 2203-GZ自小客貨車撞

    到穿越道路之動物(狗)後,未規定處置逃逸。經飼主報案並

    調閱監視器發現為違規人所為,依規定通知到案說明後,依

    規定告發。」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79頁),再參以原

    告迭於申訴及起訴時均陳稱:當時因不見狗主人,也沒有狗

    牌,不知狗主人是誰等語,即離開現場等語,亦有原告之交

    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及起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第

    13頁至第14頁)。由此堪認,原告確有於前開時地,駕駛系

    爭汽肇事無訛。

  2.至於原告雖主張:當時因不見狗主人,也沒有狗牌,不知狗

    主人是誰,當天撞到後,即將狗抬到路旁,不知道如何處理

    ,因有事即行離開,也不知要報案云云。然查,依原告於10

    6年 11月23日在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時陳稱:

    當時伊所駕2203-GZ自小客貨車行駛於新北市○○區○○○

    街○巷往中港一街方向,在新北市○○區○○○街○巷○弄口

    與動物(狗)發生交通事故,當時伊有看到那隻狗,伊有停下

    來要等牠先過馬路,伊以為狗已經穿越道路,沒想到伊停車

    要搬貨物的時候,就看到那隻狗死在伊的駕駛座下方等語,

    隨後,員警向原告詢問其為何要肇事逃逸,原告復答稱:因

    為當時沒有看到飼主,所以伊就先離開現場,嗣員警再向原

    告詢問你是否有留下任何可供聯繫之資料給對方及是否有留

    在現場協助車禍事故之處置?其是否有報案?而原告均答稱

    沒有,之後員警另向原告詢問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發現車牌

    號碼 0000-00自小客貨車與對方寵物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逃

    逸之車輛,該車是否為其駕駛?原告則答稱:是的,以上等

    情有原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0頁)

    。由此可見,原告當時早已知悉所駕駛之系爭汽車撞傷動物

    ,然其僅因未看見飼主即駕車離開現場,而均未向警方報案

    及採取任何協助車禍事故之處置。本院再觀諸卷附之採證光

    碟所示,見該犬原本行走在系爭汽車之前方,而系爭汽車繼

    續往前行駛不久即停在路口監視器畫面左側處之巷道中,旋

    即有一人下車將後車蓋打開,並屈身朝車底觀看,隨後,又

    見另一人亦彎腰朝車底查看,不久,見渠等搬妥貨物後,即將後車蓋蓋上而駛離現場,此亦有前開採證光碟暨本院擷取之採證照片編號1至編號8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1頁及第89

    頁至第103頁),承前可知舉發當時該系爭汽車停車後,立刻即有人下車察看,除可益徵原告於警詢時所稱其係在停車搬貨時始發現該犬死在車下乙節,已與事實有違外,並且採證光碟播放之過程中,更未見原告當時曾有四處張望尋找該犬飼主之舉,反而是待貨物搬妥旋即駕車駛離現場,未見原告對該犬有施以任何救護抑或請求附近店家代為通知飼主報警等措施,準此足認原告具有主觀歸責事由甚明,原告所執上開情詞,依法仍難採為對其有利之斟酌。

(六)本院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106年11 月23日7時2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巷○弄口時,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併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雖無違誤;然就原告上開違規為,經被告機關所裁吊扣駕駛執照部分,經查舉發員警於106年11月23日以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本件交通違規事實,並交付原告當場簽收,復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年12月23日前,而遲至106年12月25日,原告始申訴表明不服舉發之意思,此有前開舉發通知單及原告之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頁、第47頁),則原告顯已逾越該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即106年 12月23日前始為本件之申訴,但被告機關卻仍以其係於期限內到案或到案聽候裁決,悖於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仍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未斟

    酌其已逾到案期限,無正當理由悖於上開統一裁罰基準表,

    容有違誤,然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仍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第2項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參閱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條

    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原告違規行為既已該當要件,而

    原處分此部份復有利於原告,原告復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

    分,仍應認為無理由,依法應予以駁回,特併敘明。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且

    係原告起訴時繳納,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 2項所

    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

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

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執登衝刺班6.jpg

 

考場外面一堆在發傳單的計程車行車隊,不要留下電話、準考證號碼,旁邊一群工讀生就一直互抄電話,最後眾多車行打給您,通知您考上了,邀您去靠行,您認識這車行好壞?更不要拿了傳單就去簽約!應該要多方打聽,或是找Uber 劉伯烏推薦好車行。

Q:您計程車行怎麼找的?誰介紹的?

A:考場外面拿宣傳單後去的,沒人介紹。車子莫名被設定,兩年不能異動?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新手合作社哀歌3]考場認識的朋友亂介紹,為的是賺介紹獎金,最後得自己跑監理站流程,靠劉伯烏的部落格找資料,入社後仍得自己摸索,找上劉伯烏後,我也愛莫能助,這是合作社的文件流程,怎麼可能司機自己摸索?入社錢都繳了,說不能退,合作社一直勸他跑XX車隊,就是不協助他跑Über ,剛開始騙他說Uber 的保險很貴,入合作社後軟硬兼施要他買6-7萬的保險,這就是新手的哀歌,人吃人的世界,搶都在搶了,別說騙!新手!計程車靠行入社,水很深不可不慎。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注意‼️[新手哀歌4]業代介紹計程車行?Uber多元營業用車該找Toyota 業代買?還是透過計程車行買?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1、會想自己在外面的車商買車再靠行計程車行的,通常是因爲親朋好友就是Toyota 的業代,所以希望跟親友買車再來靠行,這沒有什麼,問題在於不是每一位業代都熟悉計程車領牌的程序,更不熟悉Uber 多元計程車的細節,所以您勢必要聯絡計程車行老闆跟業代去協調領牌,有時候因為計程車行常在買車,所以拿到車的價格反而比車商的業代更便宜,在營業用車的處理程序反而是快又便宜,這等於繞了一圈還是回到計程車行,因為只有計程車行能開受僱單,提供紅牌讓您靠掛。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2、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這非常的不建議,劉伯烏就遇到一種狀況,計程車行的老闆打電話問我,司機要入隊跑Uber 怎麼辦理?我問他您沒處理過嗎?他說第一次,釐清之後就是Toyota 業代賣了一台車給一位要營業跑Uber 的司機,司機問業代如何領紅牌靠行跑Uber? 剛好Toyota 營業所旁就有一家認識的計程車行,規模很小的老計程車行,只熟悉小黃司機靠行入隊跑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沒辦過Uber 司機的入隊,Google Uber 找到劉伯烏問入隊流程,這真是讓劉伯烏為那位未曾謀面的司機捏一把冷汗,找到不是專業的Uber 多元計程車的車行,這要搞多久才能上線賺錢?

3、業代根本搞不清楚營業用車的貸款程序: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這一樣有「轉貸違約金」的問題,通常非營業用的Toyota 業務跟計程車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通常業務跟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考場講習哀歌1]考場、講習場外面的水很深,經過要謹慎通過。

1.考場外面一堆在發傳單的計程車行,不要留下電話、準考證號碼,旁邊一群工讀生就一直互抄電話,最後眾多車行打給您,通知您考上了,邀您去靠行,您認識這車行好壞?更不要拿了傳單就去簽約!應該要多方打聽,或是找Uber 劉伯烏推薦好車行。

Q:您計程車行怎麼找的?誰介紹的?

A:考場外面拿宣傳單後去的,沒人介紹。車子莫名被設定,兩年不能異動?

…..那真的水很深…

 

[新手合作社哀歌3]考場認識的朋友亂介紹,為的是賺介紹獎金,最後得自己跑監理站流程,靠劉伯烏的部落格找資料,入社後仍得自己摸索,找上劉伯烏後,我也愛莫能助,這是合作社的文件流程,怎麼可能司機自己摸索?入社錢都繳了,說不能退,合作社一直勸他跑XX車隊,就是不協助他跑Über ,剛開始騙他說Uber 的保險很貴,入合作社後軟硬兼施要他買6-7萬的保險,這就是新手的哀歌,人吃人的世界,搶都在搶了,別說騙!新手!計程車靠行入社,水很深不可不慎。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考場哀歌5]計程車執業考場外面一堆人在發名片、宣傳單、抄電話、問準考證號碼,這些都不稀奇!

考場裡面、講習場裡面有「假考生」「假講習生」在考試、聽講習,這才是拉人的最高境界!

為什麼這麼搶司機?因為新司機是肥羊,都是被覬覦的對象,新手對這行業不熟,在車行好壞參半的環境中,只能靠推薦跟看廣告,於是「好運的抽中時鐘,歹運的抽中龍眼」,過不久網路、社群就出現新手求助的發文了!

Uber 博士劉伯烏不做投機事業,要拉人來開Uber ,我從「職業駕照」原車原地考輔導,「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我每星期南北奔波親自授課,「計程車行」我推薦經營兩代、代的老車行,「計程車隊」我推薦正派經營的車隊,於是有人稱我為「Uber 傳奇人物」「Uber博士」...最重要是:

我感謝我的神(主耶穌)在我人生最困頓的時候,伸手拉我一把,也感謝Uber公司,讓我擺脫財務的困境,因此幫人找到工作是我的信仰,因為我也曾經困頓過。

東奔西走車為篷,南征北討世冷暖。

起烏伯巷弄之間,迄伯烏滄海桑田。

UBER TAIWAN DRIVER BO WU LIUE

LINE 0912696533

 

 

長期以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場外面就像菜市場!木柵國家考場外面更是兵家必爭之地!爲什麼?現在戰線已經拉到考場內部了!

考場內部已經被證實有些假考生在場內攀談,利用休息時間跟考生攀談,加Line 拉人進群組,無非是希望拉些新手,這競爭也太激烈了吧!

為什麼?因爲新手駕駛是肥羊嗎?

 

 

[新手人力銀行哀歌2]在人力銀行有一些徵司機的廣告,採3/7抽的(司機3、車行7)抽成的營業模式,司機划算嗎?

司機每天跑3000元,司機拿900元,司機跑4000元司機才拿1200元,這只有菜鳥新手才會傻傻的跑,最後發現同樣的工時,自己賺到的錢才2-3萬,這是奴工的收入,而別人老鳥司機租車跑的至少都5萬,菜鳥最後才恍然大悟,找上劉伯烏推薦好車行,不論是租車跑,或是自己買車跑,油電車或是汽油車,都可以租可以買,都賺得到錢。

這計程車行業水很深,找專業正派經營的計程車車行很重要,新手自己要小心。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注意‼️[新手哀歌4]業代介紹計程車行?Uber多元營業用車該找Toyota 業代買?還是透過計程車行買?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1、會想自己在外面的車商買車再靠行計程車行的,通常是因爲親朋好友就是Toyota 的業代,所以希望跟親友買車再來靠行,這沒有什麼,問題在於不是每一位業代都熟悉計程車領牌的程序,更不熟悉Uber 多元計程車的細節,所以您勢必要聯絡計程車行老闆跟業代去協調領牌,有時候因為計程車行常在買車,所以拿到車的價格反而比車商的業代更便宜,在營業用車的處理程序反而是快又便宜,這等於繞了一圈還是回到計程車行,因為只有計程車行能開受僱單,提供紅牌讓您靠掛。

2、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這非常的不建議,劉伯烏就遇到一種狀況,計程車行的老闆打電話問我,司機要入隊跑Uber 怎麼辦理?我問他您沒處理過嗎?他說第一次,釐清之後就是Toyota 業代賣了一台車給一位要營業跑Uber 的司機,司機問業代如何領紅牌靠行跑Uber? 剛好Toyota 營業所旁就有一家認識的計程車行,規模很小的老計程車行,只熟悉小黃司機靠行入隊跑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沒辦過Uber 司機的入隊,Google Uber 找到劉伯烏問入隊流程,這真是讓劉伯烏為那位未曾謀面的司機捏一把冷汗,找到不是專業的Uber 多元計程車的車行,這要搞多久才能上線賺錢?

3、業代根本搞不清楚營業用車的貸款程序: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這一樣有「轉貸違約金」的問題,通常非營業用的Toyota 業務跟計程車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通常業務跟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考場講習哀歌1]考場、講習場外面的水很深,經過要謹慎通過。

1.考場外面一堆在發傳單的計程車行,不要留下電話、準考證號碼,旁邊一群工讀生就一直互抄電話,最後眾多車行打給您,通知您考上了,邀您去靠行,您認識這車行好壞?更不要拿了傳單就去簽約!應該要多方打聽,或是找Uber 劉伯烏推薦好車行。

Q:您計程車行怎麼找的?誰介紹的?

A:考場外面拿宣傳單後去的,沒人介紹。車子莫名被設定,兩年不能異動?

…..那真的水很深…

 

[考場哀歌5]計程車執業考場外面一堆人在發名片、宣傳單、抄電話、問準考證號碼,這些都不稀奇!考場裡面、講習場裡面有「假考生」「假講習生」在考試、聽講習,這才是拉人的最高境界!

為什麼這麼搶司機?因為新司機是肥羊,都是被覬覦的對象,新手對這行業不熟,在車行好壞參半的環境中,只能靠推薦跟看廣告,於是「好運的抽中時鐘,歹運的抽中龍眼」,過不久網路、社群就出現新手求助的發文了!Uber 博士劉伯烏不做投機事業,要拉人來開Uber ,我從「職業駕照」原車原地考輔導,「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我每星期南北奔波親自授課,「計程車行」我推薦經營兩代、代的老車行,「計程車隊」我推薦正派經營的車隊,於是有人稱我為「Uber 傳奇人物」「Uber博士」...最重要是:

我感謝我的神(主耶穌)在我人生最困頓的時候,伸手拉我一把,也感謝Uber公司,讓我擺脫財務的困境,因此幫人找到工作是我的信仰,因為我也曾經困頓過。

東奔西走車為篷,南征北討世冷暖。起烏伯巷弄之間,迄伯烏滄海桑田。UBER TAIWAN DRIVER BO WU LIUE

 

 

長期以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場外面就像菜市場!木柵國家考場外面更是兵家必爭之地!爲什麼?現在戰線已經拉到考場內部了!考場內部已經被證實有些假考生在場內攀談,利用休息時間跟考生攀談,加Line 拉人進群組,無非是希望拉些新手,這競爭也太激烈了吧!為什麼?因爲新手駕駛是肥羊嗎?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新手人力銀行哀歌2]在人力銀行有一些徵司機的廣告,採3/7抽的(司機3、車行7)抽成的營業模式,司機划算嗎?

司機每天跑3000元,司機拿900元,司機跑4000元司機才拿1200元,這只有菜鳥新手才會傻傻的跑,最後發現同樣的工時,自己賺到的錢才2-3萬,這是奴工的收入,而別人老鳥司機租車跑的至少都5萬,菜鳥最後才恍然大悟,找上劉伯烏推薦好車行,不論是租車跑,或是自己買車跑,油電車或是汽油車,都可以租可以買,都賺得到錢。

這計程車行業水很深,找專業正派經營的計程車車行很重要,新手自己要小心。

 

https://youtu.be/gS26Dkzb2tE

 

 

 

 

[‼️眾多人受害!注意暗藏危機地雷車行]「考場、駕訓班前面的亂象」

(1)考試剛認識的朋友介紹、考場招攬、考場、講習場認識、國家考場陌生人路上發廣告單、發免費題庫、駕訓班前面、交通大隊前面、網路上廣告、抽成、Line 群認識的朋友、汽車業代介紹、人力銀行徵人,不用證照、不用自備車兩、寫著誠徵司機,駕駛自己要注要將來在路上跑賺不到錢的風險,在各人力銀行、網站廣告隨處可見,暗藏危機,實際上(可能)是假求職真詐財!

新聞:多人中箭落馬,公司人去樓空,案情擴大中:鏡週刊中的文章內容中:契約內容十分怪異,怎麼有可能罰單是車行繳?天下有這種事?「汽車在你名下」「貸款都是公司付」?
新手駕駛根本看不懂這邏輯上的錯誤!

 

 

(2)靠行業者擅自拿車貸款 2運將眼睜睜看計程車被債主取走。

基隆市車行負責人的石姓男子將2輛借名登記靠行計程車拿去貸款,後來還不出錢,車子被債權人取走,2運將提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石男犯背信2罪,各判刑4月,應執行7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石男是租賃車業公司負責人,呂姓、許姓和劉姓計程車司機,都與石男約定靠行,車子借名登記在石男經營的公司名下,以利他們跑車載客。石男2018年底未經許、呂同意,用2人營業的車子向當鋪抵押借款,隔年8月也未經劉男同意,用劉營業的車子設定動產擔保抵押,向民間企業借款。

尤其是車子動輒百萬,詐騙集團覬覦新駕駛,視為「肥羊」,您就不要傻傻的跑去當「待宰羔羊」。

新聞來源 : 

2023/05/07 13:40〔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石姓計程車車行負責人為了取得資金周轉,竟於2018年起,陸續將3名靠行司機的車輛,抵押給當舖及借貸公司,事後因還不起貸款,導致司機愛車遭查扣。3名司機隨即向老闆提出背信告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石男觸犯背信等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檢警調查,呂、許姓司機為了能夠順利駕駛計程車謀生,選擇靠行在石男的租賃公司,並借名登記在其公司名下。未料石男為了資金周轉,未經2人同意,竟直接將2人的愛車連同公司內抵押給當鋪,取得48萬元的貸款。此外,另一名劉姓UBER司機花費76萬餘元透過石男經營的公司,購買轎車,並與石男約定,靠在石男經營的車行,並登記在該公司名下;但石男於隔年,又未經真實車主同意,將車輛抵押給借貸公司取得53萬元。

 

 

(3)注意‼️[計程車隊亂象][免費題庫的危害問題]
如何簡單判斷一間計程車行、計程車隊的好壞?為什麼營登過考率,長期都不高?問題出在哪裡?
您先回想您在駕訓班、計程車執登考場、執登講習場所看到的景象,再比對這些車行、車隊的做法,同時審視這些車行、車隊的廣告是否走投機路線?行銷的手法及做法是否不負責任?
仔細想一下您在考執登的時候,現場發廣告的車行、車隊有幫助過什麼嗎?提供過您什麼正確的資訊嗎?
如果都沒有那為什麼您會只憑著一張廣告單,拿到一本過期的題庫就留下您的準考證號碼、行動電話、姓名留給這些陌生的人士或是工讀生?甚至就這樣去靠行入隊?
如果您一考過執登,電話就一定響個不停,對不對?個資怎麼會外洩給這麼多計程車行車隊呢?如果沒考過考生的誰會接到關心電話?

最近台北各大職業駕照駕訓班、交通大隊、考場,車隊派出工讀生發車隊宣傳單、礦泉水、錯誤題庫,Uber 博士劉伯烏對其中的「計程車免費題庫」很有意見,原因是因爲災難已現,近期桃園、新竹的題庫大更改,這些拿到「免費計程車執登題庫」的考生,上了考場才知道題庫有大變動,造成考生一半以上出局,原因就是拿到那不負責任的題庫,結果那幾個月的桃園執登及格講習場,幾乎是被Uber博士劉伯烏上課的學員包場,原因就是劉伯烏做事謹慎有方法,我的計程車營登題庫不免費送人,因為都是一場一場印最新的,題庫一有改變,我立刻通知上課的學員,避免學員讀錯題庫落榜。
但計程車車隊企業怎麼會這麼不負責任?大家只想在執登講習場外面搶駕駛,送這些舊版的題庫給考生,有考過就算你厲害,沒考過的你就暗自哭泣。

 

 

劉博士計程車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3.jpg

 

 

考場外面一堆在發傳單的計程車行車隊,不要留下電話、準考證號碼,旁邊一群工讀生就一直互抄電話,最後眾多車行打給您,通知您考上了,邀您去靠行,您認識這車行好壞?更不要拿了傳單就去簽約!應該要多方打聽,或是找Uber 劉伯烏推薦好車行。

Q:您計程車行怎麼找的?誰介紹的?

A:考場外面拿宣傳單後去的,沒人介紹。車子莫名被設定,兩年不能異動?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新手合作社哀歌3]考場認識的朋友亂介紹,為的是賺介紹獎金,最後得自己跑監理站流程,靠劉伯烏的部落格找資料,入社後仍得自己摸索,找上劉伯烏後,我也愛莫能助,這是合作社的文件流程,怎麼可能司機自己摸索?入社錢都繳了,說不能退,合作社一直勸他跑XX車隊,就是不協助他跑Über ,剛開始騙他說Uber 的保險很貴,入合作社後軟硬兼施要他買6-7萬的保險,這就是新手的哀歌,人吃人的世界,搶都在搶了,別說騙!新手!計程車靠行入社,水很深不可不慎。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注意‼️[新手哀歌4]業代介紹計程車行?Uber多元營業用車該找Toyota 業代買?還是透過計程車行買?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1、會想自己在外面的車商買車再靠行計程車行的,通常是因爲親朋好友就是Toyota 的業代,所以希望跟親友買車再來靠行,這沒有什麼,問題在於不是每一位業代都熟悉計程車領牌的程序,更不熟悉Uber 多元計程車的細節,所以您勢必要聯絡計程車行老闆跟業代去協調領牌,有時候因為計程車行常在買車,所以拿到車的價格反而比車商的業代更便宜,在營業用車的處理程序反而是快又便宜,這等於繞了一圈還是回到計程車行,因為只有計程車行能開受僱單,提供紅牌讓您靠掛。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2、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這非常的不建議,劉伯烏就遇到一種狀況,計程車行的老闆打電話問我,司機要入隊跑Uber 怎麼辦理?我問他您沒處理過嗎?他說第一次,釐清之後就是Toyota 業代賣了一台車給一位要營業跑Uber 的司機,司機問業代如何領紅牌靠行跑Uber? 剛好Toyota 營業所旁就有一家認識的計程車行,規模很小的老計程車行,只熟悉小黃司機靠行入隊跑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沒辦過Uber 司機的入隊,Google Uber 找到劉伯烏問入隊流程,這真是讓劉伯烏為那位未曾謀面的司機捏一把冷汗,找到不是專業的Uber 多元計程車的車行,這要搞多久才能上線賺錢?

3、業代根本搞不清楚營業用車的貸款程序: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這一樣有「轉貸違約金」的問題,通常非營業用的Toyota 業務跟計程車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通常業務跟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考場講習哀歌1]考場、講習場外面的水很深,經過要謹慎通過。

1.考場外面一堆在發傳單的計程車行,不要留下電話、準考證號碼,旁邊一群工讀生就一直互抄電話,最後眾多車行打給您,通知您考上了,邀您去靠行,您認識這車行好壞?更不要拿了傳單就去簽約!應該要多方打聽,或是找Uber 劉伯烏推薦好車行。

Q:您計程車行怎麼找的?誰介紹的?

A:考場外面拿宣傳單後去的,沒人介紹。車子莫名被設定,兩年不能異動?

…..那真的水很深…

 

[新手合作社哀歌3]考場認識的朋友亂介紹,為的是賺介紹獎金,最後得自己跑監理站流程,靠劉伯烏的部落格找資料,入社後仍得自己摸索,找上劉伯烏後,我也愛莫能助,這是合作社的文件流程,怎麼可能司機自己摸索?入社錢都繳了,說不能退,合作社一直勸他跑XX車隊,就是不協助他跑Über ,剛開始騙他說Uber 的保險很貴,入合作社後軟硬兼施要他買6-7萬的保險,這就是新手的哀歌,人吃人的世界,搶都在搶了,別說騙!新手!計程車靠行入社,水很深不可不慎。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考場哀歌5]計程車執業考場外面一堆人在發名片、宣傳單、抄電話、問準考證號碼,這些都不稀奇!

考場裡面、講習場裡面有「假考生」「假講習生」在考試、聽講習,這才是拉人的最高境界!

為什麼這麼搶司機?因為新司機是肥羊,都是被覬覦的對象,新手對這行業不熟,在車行好壞參半的環境中,只能靠推薦跟看廣告,於是「好運的抽中時鐘,歹運的抽中龍眼」,過不久網路、社群就出現新手求助的發文了!

Uber 博士劉伯烏不做投機事業,要拉人來開Uber ,我從「職業駕照」原車原地考輔導,「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我每星期南北奔波親自授課,「計程車行」我推薦經營兩代、代的老車行,「計程車隊」我推薦正派經營的車隊,於是有人稱我為「Uber 傳奇人物」「Uber博士」...最重要是:

我感謝我的神(主耶穌)在我人生最困頓的時候,伸手拉我一把,也感謝Uber公司,讓我擺脫財務的困境,因此幫人找到工作是我的信仰,因為我也曾經困頓過。

東奔西走車為篷,南征北討世冷暖。

起烏伯巷弄之間,迄伯烏滄海桑田。

UBER TAIWAN DRIVER BO WU LIUE

LINE 0912696533

 

 

長期以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場外面就像菜市場!木柵國家考場外面更是兵家必爭之地!爲什麼?現在戰線已經拉到考場內部了!

考場內部已經被證實有些假考生在場內攀談,利用休息時間跟考生攀談,加Line 拉人進群組,無非是希望拉些新手,這競爭也太激烈了吧!

為什麼?因爲新手駕駛是肥羊嗎?

 

 

[新手人力銀行哀歌2]在人力銀行有一些徵司機的廣告,採3/7抽的(司機3、車行7)抽成的營業模式,司機划算嗎?

司機每天跑3000元,司機拿900元,司機跑4000元司機才拿1200元,這只有菜鳥新手才會傻傻的跑,最後發現同樣的工時,自己賺到的錢才2-3萬,這是奴工的收入,而別人老鳥司機租車跑的至少都5萬,菜鳥最後才恍然大悟,找上劉伯烏推薦好車行,不論是租車跑,或是自己買車跑,油電車或是汽油車,都可以租可以買,都賺得到錢。

這計程車行業水很深,找專業正派經營的計程車車行很重要,新手自己要小心。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注意‼️[新手哀歌4]業代介紹計程車行?Uber多元營業用車該找Toyota 業代買?還是透過計程車行買?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1、會想自己在外面的車商買車再靠行計程車行的,通常是因爲親朋好友就是Toyota 的業代,所以希望跟親友買車再來靠行,這沒有什麼,問題在於不是每一位業代都熟悉計程車領牌的程序,更不熟悉Uber 多元計程車的細節,所以您勢必要聯絡計程車行老闆跟業代去協調領牌,有時候因為計程車行常在買車,所以拿到車的價格反而比車商的業代更便宜,在營業用車的處理程序反而是快又便宜,這等於繞了一圈還是回到計程車行,因為只有計程車行能開受僱單,提供紅牌讓您靠掛。

2、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這非常的不建議,劉伯烏就遇到一種狀況,計程車行的老闆打電話問我,司機要入隊跑Uber 怎麼辦理?我問他您沒處理過嗎?他說第一次,釐清之後就是Toyota 業代賣了一台車給一位要營業跑Uber 的司機,司機問業代如何領紅牌靠行跑Uber? 剛好Toyota 營業所旁就有一家認識的計程車行,規模很小的老計程車行,只熟悉小黃司機靠行入隊跑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沒辦過Uber 司機的入隊,Google Uber 找到劉伯烏問入隊流程,這真是讓劉伯烏為那位未曾謀面的司機捏一把冷汗,找到不是專業的Uber 多元計程車的車行,這要搞多久才能上線賺錢?

3、業代根本搞不清楚營業用車的貸款程序: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這一樣有「轉貸違約金」的問題,通常非營業用的Toyota 業務跟計程車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通常業務跟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考場講習哀歌1]考場、講習場外面的水很深,經過要謹慎通過。

1.考場外面一堆在發傳單的計程車行,不要留下電話、準考證號碼,旁邊一群工讀生就一直互抄電話,最後眾多車行打給您,通知您考上了,邀您去靠行,您認識這車行好壞?更不要拿了傳單就去簽約!應該要多方打聽,或是找Uber 劉伯烏推薦好車行。

Q:您計程車行怎麼找的?誰介紹的?

A:考場外面拿宣傳單後去的,沒人介紹。車子莫名被設定,兩年不能異動?

…..那真的水很深…

 

[考場哀歌5]計程車執業考場外面一堆人在發名片、宣傳單、抄電話、問準考證號碼,這些都不稀奇!考場裡面、講習場裡面有「假考生」「假講習生」在考試、聽講習,這才是拉人的最高境界!

為什麼這麼搶司機?因為新司機是肥羊,都是被覬覦的對象,新手對這行業不熟,在車行好壞參半的環境中,只能靠推薦跟看廣告,於是「好運的抽中時鐘,歹運的抽中龍眼」,過不久網路、社群就出現新手求助的發文了!Uber 博士劉伯烏不做投機事業,要拉人來開Uber ,我從「職業駕照」原車原地考輔導,「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我每星期南北奔波親自授課,「計程車行」我推薦經營兩代、代的老車行,「計程車隊」我推薦正派經營的車隊,於是有人稱我為「Uber 傳奇人物」「Uber博士」...最重要是:

我感謝我的神(主耶穌)在我人生最困頓的時候,伸手拉我一把,也感謝Uber公司,讓我擺脫財務的困境,因此幫人找到工作是我的信仰,因為我也曾經困頓過。

東奔西走車為篷,南征北討世冷暖。起烏伯巷弄之間,迄伯烏滄海桑田。UBER TAIWAN DRIVER BO WU LIUE

 

 

長期以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場外面就像菜市場!木柵國家考場外面更是兵家必爭之地!爲什麼?現在戰線已經拉到考場內部了!考場內部已經被證實有些假考生在場內攀談,利用休息時間跟考生攀談,加Line 拉人進群組,無非是希望拉些新手,這競爭也太激烈了吧!為什麼?因爲新手駕駛是肥羊嗎?

 

 

計程車考試考場前哀歌!新手駕駛的宿命?

 

 

[新手人力銀行哀歌2]在人力銀行有一些徵司機的廣告,採3/7抽的(司機3、車行7)抽成的營業模式,司機划算嗎?

司機每天跑3000元,司機拿900元,司機跑4000元司機才拿1200元,這只有菜鳥新手才會傻傻的跑,最後發現同樣的工時,自己賺到的錢才2-3萬,這是奴工的收入,而別人老鳥司機租車跑的至少都5萬,菜鳥最後才恍然大悟,找上劉伯烏推薦好車行,不論是租車跑,或是自己買車跑,油電車或是汽油車,都可以租可以買,都賺得到錢。

這計程車行業水很深,找專業正派經營的計程車車行很重要,新手自己要小心。

 

https://youtu.be/gS26Dkzb2tE

 

 

 

 

[‼️眾多人受害!注意暗藏危機地雷車行]「考場、駕訓班前面的亂象」

(1)考試剛認識的朋友介紹、考場招攬、考場、講習場認識、國家考場陌生人路上發廣告單、發免費題庫、駕訓班前面、交通大隊前面、網路上廣告、抽成、Line 群認識的朋友、汽車業代介紹、人力銀行徵人,不用證照、不用自備車兩、寫著誠徵司機,駕駛自己要注要將來在路上跑賺不到錢的風險,在各人力銀行、網站廣告隨處可見,暗藏危機,實際上(可能)是假求職真詐財!

新聞:多人中箭落馬,公司人去樓空,案情擴大中:鏡週刊中的文章內容中:契約內容十分怪異,怎麼有可能罰單是車行繳?天下有這種事?「汽車在你名下」「貸款都是公司付」?
新手駕駛根本看不懂這邏輯上的錯誤!

 

 

(2)靠行業者擅自拿車貸款 2運將眼睜睜看計程車被債主取走。

基隆市車行負責人的石姓男子將2輛借名登記靠行計程車拿去貸款,後來還不出錢,車子被債權人取走,2運將提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石男犯背信2罪,各判刑4月,應執行7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石男是租賃車業公司負責人,呂姓、許姓和劉姓計程車司機,都與石男約定靠行,車子借名登記在石男經營的公司名下,以利他們跑車載客。石男2018年底未經許、呂同意,用2人營業的車子向當鋪抵押借款,隔年8月也未經劉男同意,用劉營業的車子設定動產擔保抵押,向民間企業借款。

尤其是車子動輒百萬,詐騙集團覬覦新駕駛,視為「肥羊」,您就不要傻傻的跑去當「待宰羔羊」。

新聞來源 : 

2023/05/07 13:40〔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石姓計程車車行負責人為了取得資金周轉,竟於2018年起,陸續將3名靠行司機的車輛,抵押給當舖及借貸公司,事後因還不起貸款,導致司機愛車遭查扣。3名司機隨即向老闆提出背信告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石男觸犯背信等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檢警調查,呂、許姓司機為了能夠順利駕駛計程車謀生,選擇靠行在石男的租賃公司,並借名登記在其公司名下。未料石男為了資金周轉,未經2人同意,竟直接將2人的愛車連同公司內抵押給當鋪,取得48萬元的貸款。此外,另一名劉姓UBER司機花費76萬餘元透過石男經營的公司,購買轎車,並與石男約定,靠在石男經營的車行,並登記在該公司名下;但石男於隔年,又未經真實車主同意,將車輛抵押給借貸公司取得53萬元。

 

 

(3)注意‼️[計程車隊亂象][免費題庫的危害問題]
如何簡單判斷一間計程車行、計程車隊的好壞?為什麼營登過考率,長期都不高?問題出在哪裡?
您先回想您在駕訓班、計程車執登考場、執登講習場所看到的景象,再比對這些車行、車隊的做法,同時審視這些車行、車隊的廣告是否走投機路線?行銷的手法及做法是否不負責任?
仔細想一下您在考執登的時候,現場發廣告的車行、車隊有幫助過什麼嗎?提供過您什麼正確的資訊嗎?
如果都沒有那為什麼您會只憑著一張廣告單,拿到一本過期的題庫就留下您的準考證號碼、行動電話、姓名留給這些陌生的人士或是工讀生?甚至就這樣去靠行入隊?
如果您一考過執登,電話就一定響個不停,對不對?個資怎麼會外洩給這麼多計程車行車隊呢?如果沒考過考生的誰會接到關心電話?

最近台北各大職業駕照駕訓班、交通大隊、考場,車隊派出工讀生發車隊宣傳單、礦泉水、錯誤題庫,Uber 博士劉伯烏對其中的「計程車免費題庫」很有意見,原因是因爲災難已現,近期桃園、新竹的題庫大更改,這些拿到「免費計程車執登題庫」的考生,上了考場才知道題庫有大變動,造成考生一半以上出局,原因就是拿到那不負責任的題庫,結果那幾個月的桃園執登及格講習場,幾乎是被Uber博士劉伯烏上課的學員包場,原因就是劉伯烏做事謹慎有方法,我的計程車營登題庫不免費送人,因為都是一場一場印最新的,題庫一有改變,我立刻通知上課的學員,避免學員讀錯題庫落榜。
但計程車車隊企業怎麼會這麼不負責任?大家只想在執登講習場外面搶駕駛,送這些舊版的題庫給考生,有考過就算你厲害,沒考過的你就暗自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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